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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6米乐最新下载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征求《全区粮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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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自治区粮食局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宁粮展〔2014〕29号)的基础上,重新拟制了《全区粮食和储备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世界食品网-)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强全区粮食和储备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总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试行)》等法规和规定,我局在《自治区粮食局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全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宁粮展〔2014〕29号)的基础上,重新拟制了《全区粮食和储备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0月28日前,通过传真、信函、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强全区粮食和储备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总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试行)》等法规和规定,结合全区粮食和储备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等原则,全面落实“深、准、狠”总要求和“防、查、改、教、强、技、制、督、调、究”各项工作,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适应粮食和储备行业发展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得到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起数、伤亡人数和经济财产损失明显下降,着力构建政府监管有力、部门指导到位、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二)主要职责。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辖区粮食和储备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负责研究分析辖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生产形势,制定相关安全生产政策、制度、标准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粮食流通、加工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检查行业领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担所属粮食和物资储备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组织实施辖区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辖区粮食流通领域仓储物流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辖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含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作重点。全面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企事业单位(企业、粮食和物资储备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渠道;推进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进程,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夯实企事业单位管理基础;切实提高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严格相关方管理制度、规范和安全协议等管理;防范化学药剂丢失被盗、设备伤人、粮堆(堆放物资)倒塌、车辆伤人、粉尘爆炸及火灾、水灾、用电等安全生产事故;积极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安全生产事故救援能力。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层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涵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一线员工等所有层级和岗位,保证对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装备的投入,强化企事业单位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及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职工必须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服从管理,照章作业,规范运作。

  (五)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检查程序、内容和方法,注重实效,坚持属地、行业、企业三方共查,自查、核查、检查、排查“四查”联动,建立监督检查“联合签字背书”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确保领域全覆盖、排查无死角、风险零遗漏,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检查质量。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企业、直插现场的方式,进行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一竿子插到底”检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努力改善工作条件,规范操作程序,消除不安全因素。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完整的记录,建立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报案销案制度,并及时书面通报企事业单位和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六)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责任认定制度。粮食和储备行业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报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时限向当地应急管理、粮食和储备部门报告。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搞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工作,认真总结教训。事故等级认定及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财产损失超过20万元的事故应及时上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企事业单位在事故原因调查完成后,1个月内到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事故发生过程、人员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调查处理经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及教训。

  (七)建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制度。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采取措施得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无视安全生产、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制度。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专业技能培训,坚持把宣传教育培训作为基础性工程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加强行业领域各级干部安全生产综合能力建设,提升监管部门重点人员专业素养,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作业人员,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同时,建立健全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风险隐患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规章制度等。

  (九)强化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生产作业前,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始作业。电工、电焊工、机械维修工、司炉工、库区特种车辆驾驶员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粮仓出入粮作业时,必须遵照《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1206-2005)等规定。粮仓出粮口上方,必须设置系留装置,进出仓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绳(带),安全绳(带)系的方式、长短、牢固程度等必须有效,确保作业人员不会随出仓粮食流动而陷入粮堆。入仓检查、取样、维修、清扫等作业人员必须保证2人以上作业,并设专人监护,人员未全部出仓之前,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禁止任何人员擅自进入仓内。要加强出入库区车辆管理工作,设立必要的交通标识,非作业车辆不得进入作业区域,进出粮作业的车辆必须限速行驶,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对有电、有毒、有危险部位要设警示标志。粮库生产区、作业区和储粮区要设明显的禁烟、防火标志。库区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火(电)炉取暖,无特殊情况不准明火作业,如确需明火作业,要加强防范措施,专人监管。大型机械,特别是输送机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现场有专人瞭望指挥。烘干机、上下料仓、电路、立筒仓、油罐维修等高空作业时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并配备安全设施,坚持2人以上作业,作业现场要设安全员。粮食加工作业,必须遵照《粮食加工、储运系统防尘防爆安全规程》《仓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粮油加工环境要求》等规定,严格火源控制,执行好库区禁止火种、火源带入储存区的规定和储存区内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严密粉尘爆炸预防措施,采取降尘措施控制粉尘进行作业,严格执行灰尘清扫制度,确保场地无积尘、扬尘,开展好防爆设备设施运行状况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证人员与运转设备保持安全距离,作业机械设备定期检查维护。

  (十)加强粮食和物资储备设施及办公场所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在重点部位安装电子监控设施。简易仓、罩棚、露天垛设置等应当符合安全要求。露天垛规范堆垛,不得设在高压线下,垛与垛之间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储粮区应安装避雷装置并按规定对避雷装置进行检测。加强大风、大雪等恶劣天气情况下对储粮储物设施的管理,要及时清除积雪,防止大风吹落苫盖物或大雪压塌罩棚、简易仓等事故。加强对办公用房、物资器材库房的管理,尤其要加强仓房、仓库等设施维修改造档案的管理,超过使用年限的仓房、仓库等设施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拆除,发现有隐患的要及时进行维修,维修时不能改变原设计,不能及时维修的应当设立警示标识。禁止在危仓中存放粮食、物资器材,严禁在物资器材库中存放粮食。

  (十一)加强粮食烘干作业安全管理。粮食烘干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国家《粮食烘干机操作规程》(国家粮食行业标准LS/T1205—2002)。粮食烘干生产期,对烘干设备要坚持日检查、周检修、月小修制度,烘干结束后组织大修并形成检修记录。烘干机皮带轮、传送带必须有防护罩(网)等防护设施。热风炉除渣机槽内不得缺水,未设除渣槽的,要采取喷水等措施,避免炉渣中出现明火。装粮作业的烘前仓、烘后仓及烘干机储粮段不准人员进入,烘干机正常作业时严禁打开检修门。一旦出现结顶、挂壁现象,应在仓外处理。确需入仓处理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严防作业人员被粮食掩埋或者在仓内窒息死亡。

  (十二)严格做好储粮化学药品使用与管理。储粮化学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实行双人双锁双门、专人管理、专仓存放、专人使用,做到入库有登记,出库有手续,消耗有记录。未设专用药剂库的单位严禁储存危险化学品。保管期间要定期检查清点,做到账实相符。对已出库的危险化学品要实行动态监管,防止流失和被盗。企业熏蒸作业时,要制定科学周密的工作方案,严格做好各项防护工。